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郭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44:38 浏览次数:42

一、基本案情

郭某与高某系夫妻,因共同生活期间频发争吵导致矛盾激化,郭某向法院起诉离 婚。诉讼离婚期间,高某多次对郭某实施语言暴力、威胁恐吓,并打砸家中物品,致使 郭某因惧怕搬离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郭某搬离后,高某又采取跟踪、骚扰郭某及朋 友、同事的方式报复、泄愤。为了逼迫郭某回家,高某主动添加郭某亲友和同事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散布郭某个人信息、隐私,传播郭某长期与他人出轨等谣言。郭某曾多次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导和调解。但高某继续对郭某辱骂、言语威胁、恐吓,郭某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采用绿色通道立案受理该案后立刻开展调查。当日即赴当地派出所调取证据材 料,询问双方当事人及郭某母亲,调查核实案情。并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高某骚扰、跟踪、威胁郭某;二、禁止高某在网络上散布、传播郭某的个 人信息和隐私。同时,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郭某、高某夫妻矛盾症结,及时疏导高某的极端情绪,化解心结,督促高某以平和的心态解决家庭矛盾,高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承诺不再在任何社交媒体上散布郭某的个人隐私。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还及时将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当地公安机关和妇联,以共同督促高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案件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家暴会提出各种辩解,对方有错在先是最为 常见的理由。本案中,高某以郭某与他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家庭,自己无法忍受耻辱才有过激言行加以辩解。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加大力度疏导高某的极端情绪,同时向其普法:法治社会,遇到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即便郭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亦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泄愤,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为体现对家暴的零容忍,法院迅速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高某骚扰、跟踪、威胁郭某。同时禁止高某在网络上散布、传播郭某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将受害人人格权益保护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畴。本案的办理,纠正了实践中常有的 “受害人有过错,则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错误认识,为广大妇女维护人身安全及保护人格权益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案件点评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 重要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进行了扩充,不仅包括 传统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还包括冻饿以 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为体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规定》还强调,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受害人有过错的,人民 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认为受害人有过错就可以实施家庭暴力的想 法是完全错误的。如果婚姻中一方确实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 规定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的途径,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 益。本案中,法院积极适用2022年8月1日施行的《规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同时对 散布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予以禁止,及时地保护了妇女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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