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周某某诉潘某离婚纠纷案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42:22 浏览次数:36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周某某与潘某在共事过程中确立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15年12月 15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17年1月生育一女潘某某。2021年12月,周 某某与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遂与潘某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周某某与潘某对 于婚生女潘某某选择学前教育学校及相关教育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分歧,双方遂将婚生女潘某某搁置家中不予就学。周某某亦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与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导致双方产生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双方应 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理性面对和妥善解决。现潘某亦表示不愿意离婚,周某某应给 予机会。希望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在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努力建 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判决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同时,某区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潘某作为潘某某的父母,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继而分居期间,就潘某某就读的幼儿园、学费的缴纳等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均将潘某某放置家中而未让潘某某接受学前教育,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潘某某的受教 育权利,依法应予以纠正,遂当庭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用心用情向双方释法明 理。后某区法院向双方出具了《家庭教育令》,责令义务履行人周某某与潘某应相互配 合,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被监护人潘某某的幼儿园入学手续,并在以后的生活中切实履 行家庭教育职责。在下发《家庭教育令》时,某区法院再次告知双方应及时履行为婚生 女潘某某办理入学手续的责任及未及时履行责任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下发当日,周某某 立即为潘某某缴纳了相关学费,并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了潘某某的入园手续。

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亦规定,家庭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年长者 在家里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教育,主要内容是帮助孩子进行学前基础准备、早期的习 惯培养、基本常识教育和初步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引导。而周某某与潘某相互不 配合潘某某办理入学、缴纳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 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 绝或者怠于履行的规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潘某某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被剥夺。故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区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处理,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潘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点评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会着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对于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判决不予离婚后,并不会对在庭审 中发现的双方夫妻关系及与未成年子女的相处情况做出过多的干预。在该案件的审理过 程中,区法院基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精神,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干预,即向案 件当事人双方均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该做法有利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 值观,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推动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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