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张某恢复名誉案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52:55 浏览次数:50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2018年9月入职某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在临床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实行工效挂钩,原则上底薪2 0 0 0元,以绩效工资形式,与服务中心 同岗位同职务的职工同工同酬。合同履行期间,服务中心为张某女缴纳了各项 社会保险。2020年下半年,张某女发现收入低于同类岗位的其他职工,多次向 服务中心提出增加报酬的意见,但未得到答复。此后,张某女向上级主管部门某区卫生健康局投诉服务中心“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法”问题。2021年5月,服务中心向卫生健康局作出《关于张某女投诉问题调查处理回复》“张某女在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上班时间段‘过早’、玩手机、无视服务中心各类管理制度,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经常性的聚集聊天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影响了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2021年9月服务中心向张某女发出《不续签劳 动合同通知书》。张某女认为,由于服务中心对其工作表现所作出的不实不良评价,造成其在本区域同行业内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解约后无法找到同 专业岗位就业,张某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服务中心撤回向卫生健康局的回复 并作出更正说明,恢复名誉。经审查证据,服务中心作出的回复内容无证据证实,服务中心抗辩该回复内 容仅是具体描述而非结论性评价,未向社会公开,对张某女的社会评价及就业 未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女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同工不同酬”问题,系其行使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服务中心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回应和化解。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现服务中心对张某女的用工情况作出负面评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实事求是作出更正。遂于2022年10月24日判决:服务中心消除对张某女的影响,恢复名誉,更正回复并报送卫生健康局签收。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 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报复”。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 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恢复名誉,消除了女职工后续求职的障碍。

三、案件点评

案件的基本关系是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了不实的工作表现评价,职工要求恢 复名誉。名誉权是对个人内在价值的评价,也是对个人人格的社会评价,人民 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作出了公正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妇女人格权利和劳动权益的力度和温度。

x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