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秦某某婚抚养纠纷法律援助案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50:32 浏览次数:41

一、基本案情

秦某某与陈某某经同事介绍相亲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秦某某怀孕,但陈某某在其生产前夕却与其他女子结婚。不久,秦某某生下双胞胎女儿,陈某某否认自己是两孩 子的生父,拒不承担抚养义务。因双胞胎女儿系早产,经检查存在缺血缺氧性脑病,发 育迟缓,血型为RH阴性血,患有血管瘤,导致日常医疗、生活费用开支较大,8个月时间里,两子女各项花销共计约十万元。自孩子出生之日起,所有生活、医疗费用均由秦 某某及其退休父母承担。秦某某每月工资仅三千左右,无力承担两子女的高额生活开 销。为此,秦某某在母亲的陪同下,携带两个女儿与陈某某前往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 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系两孩子生父。随即秦某某准备代理两个孩子向法院起 诉追索抚养费,以维护两子女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帮助,最终秦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一致,由秦某某抚养子女,陈某某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考虑到两子女的生活开销不断增大以及城市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抚养费也采用每五年递增1000元的方式增加,直至两子女满24周岁,两子女的医疗、教育、保险、培优等其他支出,秦某某和陈某某各承担一半,陈某某每月固 定时间可进行探视。

二、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文化相互激荡,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渐增加。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亟待解决、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非 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上述规定表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 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本案利用调解制度的优势,及时化解纠纷,积极宣传《民法典》立法精神,切实保护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人文关怀,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具有促进意义。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例。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其生父、生母一方或双方另行缔结婚姻后,其抚养问题难以得到落实,往往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即使能够解决日常生活,但囿于老人的知识结构和精力所限,非婚 生子女的教育和培养难以得到保障,更遑论其缺乏父或母一方的看护和陪伴,对其心理 成长尤为不利。本案的意义在于不仅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使孩子的抚养有了一定物质基础,同时就孩子生父的探视问题也一并解决,这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 长。我们希望,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 律意识,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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