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容某某侵权纠纷案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33:49 浏览次数:43

一、基本案情

农妇容某某受雇于武汉某家政服务公司,并由家政公司安排在武汉某医院为患者胡某提供住院陪护服务。一天,胡某被发现从病房外走廊坠落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家属随后就起诉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政公司与护工容某某未尽到陪护服务的义务,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就目不识丁的容某某,因为丈夫瘫痪、公婆年 迈,家里已经很困难,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更是手足无措。经法官释明,容某某向武 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提出,本案所涉《临时陪护护理服务员协议书》中,陪护一方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非专业技术性的日常生活照护服务,如:吃、喝、 拉、撒、睡、就医等”,并非要求容某某提供24小时的随身陪护,不能将护理范围理解 为包括监视病人以及限制病人的自由活动,容某某作为一般陪护人员也无法预知患者胡某会在深夜离开病房。胡某的身亡不属于容某某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不能以此认定容某某未尽到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家属对医院、家 政公司、容某某的全部索赔请求。

二、典型意义

法律不仅是公正的标尺,也是在面临道德困境时较好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因此,不是所有损害都应由他人来赔偿填补,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 嫁他人,损害发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明辨是非,通过厘清责任定纷止争,发挥了健康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案件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点:1、有侵权行 为;2、有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护工容某某履行了其看护职责,没有侵权行为,患者的死亡和容某某的看护工作没有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容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 破除社会上长期存在的“谁弱谁有理”的不良现象,对弘扬社会正确风气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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