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张某伤和侵权纠纷责任竞合案
信息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23-5-16 16:51:12 浏览次数:42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酒店服务员,在为酒店顾客刘某捞鱼时,刘某趁其不备,用手摸其臀部,张某情绪激动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倒地昏迷,送入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同日,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并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张某受伤后一直卧床 昏迷,家庭收入无法支撑其每日支出的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承办律师代理张某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随后,承办 律师依据上述认定结论起诉,主张酒店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该酒店赔偿 张某共计285208元。同时,结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责任纠纷与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竞合,应分别进行处理。本案刘某对张某的猥亵行为是导致张某 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于是承办律师又以刘某为被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 获得11万元的民事赔偿。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纠纷案件。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其认定为工伤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张某受伤和顾客刘某的猥亵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因其猥亵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如何解决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是我国司法实 务界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选择何种模式合理解决此问题也是学界一直在讨论的热 点话题,本案从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司法实务界的成熟做法,采用“双赔制”即“有限兼得模式”来解决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使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保护(医疗费除外),在法理价值选择上体现了人权保障 与利益填平相结合的特点,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原则上是补足性的,对于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竞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主张。但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则有其 特殊性,这时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 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 础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 质,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而取得,其性质属于民事领域的赔偿,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承 办律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分别代理张某提起劳动争议及侵权赔偿,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良好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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