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0366号 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3-10-8 9:30:50 浏览次数:40

尊敬的鄢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给予优惠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市地方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岗减负助企问题

2022年以来,我市积极落实社保纾困一揽子政策措施,为包括女职工较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纾困解忧,取得了很好效果。武汉人社联合武汉税务印发武汉市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协同经办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社保缓缴“即申即享”,社保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等措施,让纾困政策便捷惠企。同时,根据省统一部署,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浮动调整,91%的用人单位费率向下浮动,进一步降低了缴费压力。

下一步,根据国家、省及市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年底;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申请期截止至2022年底,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继续采取“即申即享”“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让参保单位切实享受红利;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收尾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缓缴费款缴纳工作,提醒企业及时缴费,防止逾期未缴对企业经营和职工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建立女性就业基金问题

关于委员建议“建立就业基金,补贴录用女性较多企业,降低企业承担的女员工生育时的经济负担等”内容,由于当前我市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市就业补助资金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因此我市暂无相关权限对政策适用对象进行调整。

目前我市对于企业吸纳女性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女性、女性退役军人、女性脱贫人口等,按规定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保障女性职工平等就业权利。同时积极与省人社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对女职工较多企业建立社会保险补贴的诉求,同时呼吁上级加大对地方政策创新的支持力度,允许各地出台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女性职工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关于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时间计算的问题

市医保局专门向省医保局进行了请示,省局答复:国家局对医保基金使用有明确规定,在未接到国家局通知可以用医保基金支付增加的产假生育津贴前,各地不得自行支付。目前我市仍按原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四、关于根据女职工的数量或比例对企业予以税收补贴的问题

提案指出,“根据女职工的数量或比例,对企业予以税收补贴。比如女职工比例达到25%以上的企业将减免税收,并根据女职工的数量,确立相应的减税力度”。对此,市税务局表示,税务部门始终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安排部署,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深入贯彻落实,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政策红利不打折扣及时送达市场主体。根据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武汉市税务局作为市级税务机关,不具备涉税立法权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向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政策贷款的问题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妇女在汉就业、创业提供便捷、优惠的信贷服务,带动更多妇女为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配合市妇联引导在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用于妇女创业就业的贷款场景及产品,如前期征求意见的“巾帼贷”产品。同时,依托建立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重要契机,积极探索开展相关贷款专区,集政策发布、贷款申请、融资对接等为一体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窗口,为广大女性创业就业者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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