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继续在全市开展
“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的通知
各区妇联、开发区妇工委:
2016年,市妇联启动开展了“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各区妇联按照要求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经过近一年的创建,130个社区、村(队)的“妇女之家”成为首批市级示范“妇女之家”。
为巩固示范创建成果,市妇联决定2017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现将《关于2017年在全市开展“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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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
关于2017年在全市开展“妇女之家”
示范创建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妇女之家”示范创建成果,提升“妇女之家”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广大妇女,增强妇联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市妇联决定2017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任务
2017年,各区分别创建10个示范“妇女之家”,其中:社区、村(队)“妇女之家”7—8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社区广场等特色“妇女之家”2—3个。
二、创建标准(特色“妇女之家”参照此标准)
1、阵地建设
(1)“妇女之家”专用室内活动场地面积至少达20平方米以上,妇女儿童可用活动场地面积占所在活动场所总面积的20%以上。
(2)在室内活动场地醒目处设有全市统一的“妇女之家”标识(LOGO)和妇联组织区域化网络图。
(3)在公共活动场所设有一块妇女工作宣传栏。
(4)有一套能满足妇女儿童活动需要的学习培训设施、文体娱乐器材、信息交流设备等。
(5)有一批妇女儿童喜爱的书刊、家庭教育教材、妇女工作指导书籍等。
2、队伍建设
(1)按照章程建立了妇联(妇女)组织。
(2)妇联组织区域化网络健全,运转正常。
(3)有一支专兼职妇女工作骨干队伍,其中:社区妇联须有聘任兼职副主席3名以上,且履职意识强。
(4)有实名制巾帼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妇女文体队伍,成为“妇女之家”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力量。
(5)培育或引进1个以上女性社会组织,为妇女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
3、制度建设
(1)有固定的“妇女之家”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2)“妇女之家”工作活动有年度计划、月度安排、年终总结,活动安排定期公示。
(3)有一套联系、服务妇女儿童及日常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区域化妇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化妇联轮值主席制度。
(4)有妇联(妇女)骨干、巾帼志愿者、困难妇女儿童家庭等分类名册和妇情民意、会议活动、权益维护、家庭服务、扶贫帮困等工作档案资料。
(5)“妇女之家”开展工作和活动有经费保障。
4、功能建设
(1)开展培训。包括思想政治、志愿服务、家庭美德、家庭教育、创业就业、实用技能、维权知识等方面。
(2)开展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娱活动。
(3)提供服务。为妇女群众提供家庭关系调适、心理关爱、纠纷调解、家政信息、暑期托管、女性创业就业、妇儿维权、帮扶救助等。
(4)开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评选。
(5)妇联组织全年开展各类针对妇女儿童的活动不少于12次。
三、创建目标
1、扩大妇联组织覆盖率。通过继续在全市开展“妇女之家”示范创建工程,尤其是创建特色“妇女之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扩大妇联组织覆盖率。
2、提升妇联组织与妇女群众的粘合度。通过建立组织、健全工作网络、拓宽妇干来源、密切与志愿者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社团等的联系,切实提升妇联组织与妇女群众的粘合度。
3、提高妇女群众对妇联组织的满意度。通过提升“妇女之家”建设标准、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提供精准对路的服务,显著提高妇女群众对妇联组织的满意度。
4、增强妇联干部身份的辨识度。通过开展“妇女之家”
示范创建工程,密切妇联干部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增进妇联干部与妇女群众的感情,提高妇联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不断增强妇联干部身份的辨识度。
四、创建步骤
1、申报。“妇女之家”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于2月份通过街道、乡镇妇联向区妇联提出创建市级示范“妇女之家”的申请。区妇联进行初审,提出完善意见,并于3月份将本区创建示范“妇女之家”的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市妇联。
2、考评。市妇联组成专班对申报单位进行逐一考评。考评采取现场考核、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考评专班组成若干考核组对申报的“妇女之家”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一般于每年的11月份进行。现场考核完成后,各考核组将得出的初步结论向专班汇报,考评专班进行集中评审,最后确定公示名单。
3、公示。市妇联在“武汉妇女网”和“武汉女性”微信平台上公示评审通过的“妇女之家”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妇女之家”进行审批后,认定为市级示范“妇女之家”。
市妇联将通过配置设施设备、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对已认定的示范“妇女之家”给予支持。
同时对2016年度认定的市级示范“妇女之家”按30%的比例进行随机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