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0439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信息来源:市妇联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8-22 17:00:41 浏览次数:4,598

一、关于根据女职工比例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

市财政局不建议根据女职工比例直接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原因如下:一是用人单位是女职工劳动权利和待遇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不宜对企业用工直接给予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二是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性,国家通过实施生育保险等措施,既保障了女职工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了女职工就业。同时根据《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已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费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支出等,对企业女职工有效提供了稳定岗位保障。

二、关于健全女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建议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的针对性,重点加大女职工占比较高行业的扩面征缴力度,如:纺织、餐饮及零售等行业,力争女职工达到应保尽保、全部参保,能够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

三、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

多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高度重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尤其是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5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颁布实施后,我局通过积极开展主动监察、举报投诉调查等监察执法活动,进一步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实施主动监察,将女职工纳入执法维权服务范围

近年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两网化”管理为依托,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等网格责任人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年审、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市人社局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的同时,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禁忌劳动范围内使用女职工、是否落实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等。同时结合“百名监察员服务千企”等活动,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女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女职工实行无差别对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

1、强化服务举措,设身处地为女职工服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始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便民利民为核心,不断强化服务举措、完善服务细节,积极为职工群众提供“贴心”服务。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举报投诉“一站式”、“一次性告知”服务举措,确保有案必接、有诉必查,快速有效维权到位;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立维权绿色通道,对“三期”女职工投诉案件实行快立快办快结。如2016年8月22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梁某投诉一金属制品公司克扣产假工资案。在查清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后,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解决了女职工的投诉问题。再如2017年12月26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熊某投诉某超市安排本人哺乳期内夜班劳动(延长工作时间)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不再发生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并及时补发了女职工的加班工资,及时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权益。近年来,全市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对包括女职工维权在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除在窗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外,同时加强舆情监控,指定专人每天跟踪报纸、电视、网站关于劳动用工的相关报道,不放过每一条违法线索,及时采取措施,不让事态蔓延。如2017年3月15日,网络媒体有汤某等六名女职工反映某物业公司拖欠工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介入协调处理,不到一周即为汤某等六人追回被欠工资。

四、关于女职工录考工作

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4〕69号)。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流程、考试纪律等,做到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

在我市历年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女性占比均大于男性。2017年我市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中,女性占比79%,男性占比仅为21%。参加2018年集中公开招聘笔试的考生中,女性考生占比76%,远高于男性考生的24%。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组织工作,在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更好地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五、关于女职工医疗保险

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政策,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可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逐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而减轻妇女儿童医疗负担是我们共同的愿望。近几年,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一定幅度提高:

一是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从70%左右提高到75%;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24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加起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4万元;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每年随社平工资或(退休费)增加而增加;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范围从10种增加到目前的31种,部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提高40%左右。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可支付额度从年人均30元提高到400元;住院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从50%左右提高到75%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范围从10种增加到目前的31种,部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提高40%左右;建立了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规定,享受如下政策:

1、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2、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次的标准支付。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本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

下步,市人社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积极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争取更好保障妇女儿童医疗待遇。

六、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06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制度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近年来,我市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为重点,明确目标和措施,生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截止2017年底,我市参保单位69539户,参保人数达到245.3万人。

一是完善政策。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社局及时出台文件落实相关政策,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调整为: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15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未就业配偶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减少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材料。

二是优化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优化生育保险服务,推进生育保险“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对职工生育的保障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法制办审议通过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针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变动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将本市行政区内(含中心城区和新城区)未中断的缴费时间连续合并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关系变动中,不同单位参保需要时间,为更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变换用人单位中断参保缴费时,3个月(含)内在新单位按规定缴费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

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简化办事流程,推出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网上办理业务,参保职工可以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社保办事大厅”办理相关业务,经审核通过后就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针对实际操作中,有较多外地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申请到异地(家乡)进行就医的现象,考虑到生育的特殊性,通过备案方式方便这部分人员到异地就医。仅在医疗费支付标准上予以区别性规定,以体现鼓励在本市就医的导向性。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是提高待遇。为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于2010年和2014年在对我市生育保险运行状况及职工医疗消费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生育保险项目及定、限额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扩大了产前检查项目,提高了待遇支付水平,其中三级医院顺产的定额从1500元调整到了2500元,助娩产的定额从2000元调整到了2800元,剖宫产的定额从3000元调整到了3900元。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7%,基金的结余率从2006年实施以来呈逐年下降。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由于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发放天数增加的影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面临较大压力。按照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调整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卫计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适时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切实维护好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减少女职工生育养育下一代的资金和时间精力成本

2014年8月,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爱心母婴室”创建的通知》(武工女职【2014】8号)文件,明确了创建要求、标准和奖励办法,要求要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较成熟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和公共场所中逐步建立“爱心母婴室”。截止2017年底,全市工会系统共创建“爱心母婴室”131家,其中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昌站务分公司“爱心母婴室”被省总工会授予“最暖心妈咪小屋”称号。

为鼓励更多单位,特别是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爱心母婴室”,市总工会制定并实施激励工作机制,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爱心母婴室”, 按照三星级每家3000元,二星级每家2000元,一星级每家10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了工作经费补助,并将“爱心母婴室”创建工作纳入全年女职工工作考评范围,作为评选先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条件之一。另外,市总工会还在积极探索建立儿童托管中心试点。

八、关于适当减少企业纳税额度

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和省、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目前并无专门针对企业女职工比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作为政府的执行部门,将及时做好政策落实,对提案建议将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目前涉及特殊群体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若干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款的文件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扣减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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